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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相关问题刍议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1-09-14 | 7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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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B. Schwartz)曾经说过:“我们所说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在于国家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它反对人的工具性,反对以权力束缚思想的进步。行政法立法处理的就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应是一项深入人民群众的工作。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城市之所以能够是复杂人工环境的有机体,是因为人的存在和改造。因此,对城市的研究不是只对“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城市”的研究,脱离了不断深化的社会认知,是对城市物质环境中的每个人最大的漠视。


立法之基,不应只是简单的对空间权利的划分和资产化的处理,而应是在城市物质环境这个无机体中,以人的价值为目标,去维护空间中每个人的根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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