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产地加工过程中品质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则上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
第九章 包装、放行与储运
第一节 技术规程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装、放行和储运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要求:包括采收、加工、贮存各阶段的包装材料要求及包装方法;
(二)标签要求:标签的样式,标识的内容等;
(三)放行制度:放行检查内容,放行程序,放行人等。
(四)贮存场所及要求:包括采收后临时存放、加工过程中存放、成品存放等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五)运输及装卸要求:车辆、工具、覆盖等的要求及操作要求;
(六)发运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药材特点,能够保持中药材质量;禁止采用肥料、农药等包装袋包装药材;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应当使用有专门标记的特殊包装;鼓励使用绿色循环可追溯周转筐。
第一百零四条 采用可较好保持中药材质量稳定的包装方法,鼓励采用现代包装方法和器具。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中药材对贮存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条件的要求,确定仓储设施条件;鼓励采用有利于中药材质量稳定的冷藏、气调等现代贮存保管新技术、新设备。
第一百零六条 明确贮存的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养护管理措施;使用的熏蒸剂不能带来质量和安全风险,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性熏蒸剂;禁止贮存过程使用硫磺熏蒸。
第一百零七条 有特殊贮存要求的中药材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节 包装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包装技术规程,选用包装材料,进行规范包装。
第一百零九条 包装前确保工作场所和包装材料已处于清洁或者待用状态,无其它异物。
第一百一十条 包装袋应当有清晰标签,不易脱落或者损坏;标示内容包括品名、基原、批号、规格、产地、数量或重量、采收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追溯标志、企业名称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确保包装操作不影响中药材质量,防止混淆和差错。
第三节 放行与储运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当执行中药材放行制度,对每批药材进行质量评价,审核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由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名批准放行,确保每批中药材生产、检验符合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不合格药材应当单独处理,并有记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当分区存放中药材,不同品种、不同批中药材不得混乱交叉存放;保证贮存所需要的条件,如洁净度、温度、湿度、光照和通风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当建立中药材贮存定期检查制度,防止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的发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当按技术规程要求开展养护工作,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当按照技术规程装卸、运输;防止发生混淆、污染、异物混入、包装破损、雨雪淋湿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应当有产品发运的记录,可追查每批产品销售情况;防止发运过程中的破损、混淆和差错等。
第十章 文 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全过程关键环节记录完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文件包括管理制度、标准、技术规程、记录、标准操作规程等。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制定规程,规范文件的起草、修订、变更、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保存和存档、发放和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记录应当简单易行、清晰明了;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更改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保证原信息清晰可辨;记录重新誊写,原记录不得销毁,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电子记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记录保存至该批中药材销售后至少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结合管理实际,明确生产记录要求:
(一)按生产单元进行记录,覆盖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附必要照片或者图像,保证可追溯;
(二)药用植物种植主要记录:种子种苗来源及鉴定,种子处理,播种或移栽、定植时间及面积;肥料种类、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方法;重大病虫草害等的发生时间、为害程度,施用农药名称、来源、施用量、施用时间、方法和施用人等;灌溉时间、方法及灌水量;重大气候灾害发生时间、危害情况;主要物侯期。
(三)药用动物养殖主要记录:繁殖材料及鉴定;饲养起始时间;疾病预防措施,疾病发生时间、程度及治疗方法;饲料种类及饲喂量。
(四)采收加工主要记录:采收时间及方法;临时存放措施及时间;拣选及去除非药用部位方式;清洗时间;干燥方法和温度;特殊加工手段等关键因素。
(五)包装及储运记录:包装时间;入库时间;库温度、湿度;除虫除霉时间及方法;出库时间及去向;运输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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