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依申请修复。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失信信息不予修复。 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以下条件对科研诚信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修复: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满1年及以上。 (三)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 (四)失信信息主体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等行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修复程序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参与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科技厅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3日实施,原《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监〔2020〕28号)同时废止。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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