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科技厅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级别设A、B、C、D、E五级。A级科研诚信主体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E级科研诚信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设定分值或者经判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诚信主体。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九条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主体,且有国家、省有关科学技术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所列情节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 (四)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省科技厅决定将科研诚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严重失信名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将科研诚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前,应当书面告知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理由和依据;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科研诚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科研诚信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行为的科研诚信主体,不得评为A级(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科研诚信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期限为: (一)不良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期限为3年,自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失信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守信激励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期限期限为5年,自表彰(奖励)授予之日起计算。 相关惩戒措施的截止日如晚于查询和使用期限的截止日的,查询和使用期限延至相关惩戒措施的截止日。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查询和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披露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5年。 第十八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科研诚信主体,满足以下条件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并及时予以公布: (一)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届满; (二)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届满后,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内,未发生其它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科研诚信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利用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科研诚信主体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各类科技活动的必备条件,对具有失信信息的主体严格审查,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构建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对不良行为主体依法采取以下约束监管措施: (一)在项目评审、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四)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加强信用监管,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A级诚信主体,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项目管理和行政审批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 (二)在项目评审、推荐国家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咨询评审专家遴选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不良行为的科研诚信主体,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基于具体的行为事实,援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二)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三)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四)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相关科技活动管理办法中明确对守信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的激励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要求将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汇交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科研诚信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和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优化区域信用环境。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诚信主体对信息采(归)集、信息披露、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信息提供单位和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提供单位和认定单位应当按照程序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受理异议与复核申请制度,公布受理部门及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联系方式,并自受理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省科技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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