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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发布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1-12-22 | 39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办非遗发〔202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助力精准脱贫工作基础上,继续推动非遗工坊(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建设,加强非遗保护,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条件。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非遗工坊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托本地区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二是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三是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具体条件可参照当地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结合非遗工坊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场地、吸纳带动就业人数等条件,持续做好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的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开展遴选认定。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和带头人在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设立非遗工坊。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根据认定条件,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制定本地区非遗工坊认定办法,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非遗工坊建设。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开展遴选认定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落实就业帮扶车间各项优惠政策。已在脱贫地区设立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非遗工坊支持范围。鼓励其他地区建设非遗工坊,探索开展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经认定的非遗工坊应每年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自动取消非遗工坊资格。

       三、广泛吸纳就业。充分发挥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为当地提供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作为工作重点,优先吸纳其到非遗工坊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地方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

       四、加强技能培训。根据脱贫地区人群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依托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结合非遗工坊需求和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特点,进一步丰富集中培训、实操实训、订单式培训、上门培训、远程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有效提升技能水平。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非遗技能类竞赛项目,开展相关技能展示交流,加强非遗助力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

       五、培养优秀带头人。在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面向非遗工坊带头人开设专门培训班。鼓励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参与院校面向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支持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支持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给予资金支持。推动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六、提升产品竞争力。支持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参与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在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地域文化特点、尊重民族传统的基础上,帮助非遗工坊提升产品品质和设计水平。各地要在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年度任务制定、优秀成果遴选中对参与帮扶行动的院校予以倾斜。各地要加强交流互鉴,因地制宜探索工作路径,支持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鼓励非遗工坊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提高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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