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场考评 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国家园林城市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通过审核的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专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当地居民报名参与现场考评。现场考评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台账资料; 3.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抽查遥感测评结果,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线索等情况,以及当地创建工作和示范项目应用情况(抽查的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 4.专家组选取当地居民代表参与现场考评,并将其意见作为现场考评意见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评选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7.专家组将现场考评意见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综合评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评议确定国家园林城市建议名单。 (六)公示及命名 综合评议确定的国家园林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国家园林城市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命名的城市到期前按要求提出复查申请;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复查按照现行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一)被命名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并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命名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将复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含直辖市)复查材料,于有效期满前组织完成抽查工作,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地方进行复核。复查程序参照评选程序。 (四)通过复查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继续保留其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复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国家园林城市申报。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2.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3.国家园林城市示范项目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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