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发布《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一)健全体系,系统规划。详细规划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规合一”的重要环节和载体,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法定依据。各市县(市,以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规划统筹引领,系统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急用先编,保障发展。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编制组织和报批工作,具体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之前已经批准、相关内容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继续沿用。有新建、扩建或城市更新需求的城市,可依据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并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保障城镇发展和有序更新。 二、 务实创新,科学编制 (一)尊重民意,服务民生。编制详细规划应当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以人民为中心,尊重民意、服务民生;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两碳”目标实现;注重存量更新,贯彻职住平衡、紧凑开发等理念,促进集约高效;增强城市韧性,协调开发与保护,保障城市安全。 (二)分层传导,充分衔接。在延续原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基础上,可将详细规划分为单元和街区两个层次编制。原则上单元划分应与街道(镇)行政区划衔接,街区划分应与社区(行政村)行政区划衔接。单元层次详细规划要承接传导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管控要求,明确空间管控通则;街区层次详细规划遵循单元规划管控要求,明确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管控指标,作为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单元和街区两个层次合并编制。具体规划编制要求详见《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附件1)。 (三)创新手段,分类深化。各地可分类型深化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沿山滨水景观地区、历史风貌区和城市更新地区等重点控制区,要运用城市设计、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创新编制方法,细化相应管控要求,并形成相应的图则。涉及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在详细规划中深化细化研究,提出改造更新的差异化管控要求。涉及历史文化遗存的地区,鼓励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依据详细规划进行实施管理。 (四)公众参与,公示公开。规划报审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详细规划报审材料中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 三、严格实施,规范管理 (一)严格规划实施。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规划条件管理,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后续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严格落实。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要严格遵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或更新建设方案等非法定规划或方式替代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依据。 (二)严格规划修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城市发展条件变化或城市更新需求,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修改规划的“勘误”“技术修正”等情形,应由详细规划法定审批机关制定具体规则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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