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限期达标方案,明确河长、湖长组织协调监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修复等工作职责。
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规定,禁止新建淀粉、鱼粉和石材加工等小型严重水污染生产项目。同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