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古道:严格保护路面、路基等基本要素;保护与古道相依存的周边环境,包括森林、野生动物、古树名木等;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收集整理相关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及典故传说等文化资源,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展示。视实际需要,将所需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市县安排古道修复项目时予以考虑支持。在古道入口、出口或者沿线重要节点等显要位置设立二级古道保护标志。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古道保护规划应予以考虑。保护修复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管护人应当组织巡查和管护等工作,古道基本要素出现严重损毁情况时,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级古道:严格保护古道路基、路面等基本要素。保护古道周边的古树名木;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鼓励收集整理相关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及典故传说等文化资源,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展示。视实际需要,将所需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当在古道入口、出口或者沿线重要节点等显要位置设立三级古道保护标志。管护人应当组织巡查和管护等工作,古道基本要素出现严重损毁情况时,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采取相应措施。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古道分级评价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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