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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古道分级保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林技通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2-03-21 | 47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级古道:严格保护路面、路基等基本要素;保护与古道相依存的周边环境,包括森林、野生动物、古树名木等;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收集整理相关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及典故传说等文化资源,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展示。视实际需要,将所需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市县安排古道修复项目时予以考虑支持。在古道入口、出口或者沿线重要节点等显要位置设立二级古道保护标志。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古道保护规划应予以考虑。保护修复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管护人应当组织巡查和管护等工作,古道基本要素出现严重损毁情况时,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级古道:严格保护古道路基、路面等基本要素。保护古道周边的古树名木;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鼓励收集整理相关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及典故传说等文化资源,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展示。视实际需要,将所需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当在古道入口、出口或者沿线重要节点等显要位置设立三级古道保护标志。管护人应当组织巡查和管护等工作,古道基本要素出现严重损毁情况时,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采取相应措施。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古道分级评价表(试行)


浙江省古道分级评价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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