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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 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编辑部 | 发布时间: 2024-12-29 | 1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 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 资金使用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10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 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振兴专项中和美乡村建设、农村产 业融合发展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 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督管 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 压实项目单位(法人)的投资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主体责任, 以及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 89 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 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县域)为单位组织实施,不 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 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 5 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 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和美乡村建设方向重点支持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 部地区省份,聚焦未来将长久存续、人口集中的行政村(其中:辽 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安排常住人口在 1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其他省份安排常 住人口在 2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优先支持集聚提升类村庄开展 和美乡村建设,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互促互进。中央 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为:

      (一)村庄公共设施,主要是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公共绿地 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整村或联村集中式处理 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以及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建设。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 施建设。鼓励集中建设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协 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就地就10 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重点支持依托当地农业农村 资源,补齐农业发展短板,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实现乡村多元价值,联农带农机制健全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项目,优先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区周边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含纳入第四批创建名单)的国家农村 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范围内的项目,以点带面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 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为: 

      (一)农业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农业种植养殖基地 的灌溉排水、电力增容、生产道路、农业生产、污水处理等设施。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服务聚集 区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公用性保鲜、检验检测、集聚区内部公 共道路等设施。 

      (三)促进乡村农文旅融合发展的给排水、污水处理、道路等 设施。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 政投入,合理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等多种方式,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入机制引进社会资本 参与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 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中央预 算内投资其他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 超过 8000 万元,其中,常住人口在 1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 预算内投资不超过 300 万元,常住人口在 2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安 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 500 万元。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 模不超过 4000 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 50%。 

        第十条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 资、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 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建设、农村产业融 合发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要选择农民建设意愿强烈、产业基础好的集 聚提升类村庄,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统筹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补齐和美乡村建设短板,为宜居宜业创造良 好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前期工作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制定的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导则,根据村庄区位、地形地貌、 气候、人口聚集程度、生产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条 件等合理确定重点建设任务,不搞千村一面。 1112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要聚焦种养循环、农业产业链延伸、农 文旅融合、产城(镇)融合等类型,在县域内合理布局。项目建设 区域必须边界清晰,重点突出,在空间上适当集聚,功能上紧密衔 接,充分发挥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项目建设内 容和投资安排不得与其他农业农村投资建设项目重复。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和技 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本专项支持项目均为地方项目,项目审批权限由省 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 行。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 门,对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村选取的合理性进行把关,避免重复建设、 过度超前建设、投资浪费等。在建设任务确定、组织实施方式等方 面,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将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 纳入村务公开范畴,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 创新建设模式,积极调动村民和经营主体力量,区别不同情况,既 可采取专业化、市场化方式,也可通过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 要探索健全完善财政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和农户付费合理分 担机制,切实建立起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13 和美乡村建设管护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明确项目总体思路和目标、 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 安排、管护机制、保障措施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明确项目 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夯实工作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六条 和美乡村建设方向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 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批 复的建设工期等,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 求,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方向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 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计划报送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 规性负责。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 工作及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年度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 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项目 是否完成审批手续、所需资金是否落实相应渠道、项目单位是否涉 及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要确保计划 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条件成熟,避免执行 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对项目单14 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审核、下 达、监管中,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根据《政府 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 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地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政府 投资能力,防范加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九条 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和项 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项目日常监 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下达和美乡村建 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农村产业融 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要综合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各地投资建议计划上报情况等,做好投资计划 编制下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要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相关工作要 求。其中: 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由省级发 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转发下达,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15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由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下达,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填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 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个别项目不 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 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支持方向内调整项目。调入项目 应符合支持方向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累计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应超过按标准计算的规模。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和美乡村建设方向内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 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审核调整。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内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调整 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调整。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筛选、项目储 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各省和美乡村建设方 向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 项目实施监管和考核评估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 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 项目单位(法人)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 效益。 

         第二十六条 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 展调度。项目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库),于每月 10 日前,填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 与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 况信息,按要求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 改革部门将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信息同步录入乡村建设项目库。省级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填报信息的审核,力求填报及时 准确,提高调度质量。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抓住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实施、 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 项目实施、整体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其中,和美乡村建设项 目由省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 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 法开展监督检查。 1617 项目(法人)单位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 接受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和美乡村建设中央 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并对本方向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 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将监管情况和年度绩效评估报 告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 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 况,必要时向监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综合考虑绩效评估结果、整体工作落实进展、 投资完成情况、信息填报真实性与及时性等,结合月调度和审计、 专项检查情况,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结 果较差的省份,采取扣减下一年度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暂缓 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措施,扣减下来的投资用于奖励综 合评价情况较好的省份。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 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 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 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 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法 施行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废止。 此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