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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 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利建 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 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领域】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水利工程。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且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的项目类型,参照类似项目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安排原则】 本专项实施期限为 5 年。专项投资安 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 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工 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 案,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具体项目因 组织实施形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 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 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 绩效管理。
第四条【基本要求】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 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法人)单 位承担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要规范合理使用中 央预算内投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日常监管直接 责任单位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 (法人)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 益。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方式】 本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 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 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下达 到项目为主,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类型通过打捆、切 块方式下达,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 排方式。
第六条【支持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 特点、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 况,制定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 的扶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根据项目投资、分类型支持比例统 筹测算确定。以上所指项目投资,是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 定、投资评审中明确的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或中央补助基数,以及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的控制性投资或典型设计投 资控制基数。现阶段支持领域和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对东、中、西、东北地 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 500 万元、小(2)型 200 万元 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 排使用。
(二)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 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对东、中、西、东北地 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50%、60%、70%、70%予以支持。江河 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 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 3000 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三)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 程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40%、 50%、70%、70%予以支持。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 设等。 中央直属项目,政府投资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 排。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政策的项 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灌 区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比例 另行制定。
第七条【主体责任】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 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政府投资能力,合理安排地方 建设投入,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合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 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前期工作】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法人)单位应根 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 作深度和质量。项目(法人)单位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九条【安排依据】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 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以下统称“审 批”)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估算 总投资先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 投资项目总投资的最终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项目(法人)单位 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 (法人)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由地方按权限审批、预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大于 2 亿元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 告批复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确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十条【项目储备】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 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 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 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 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 区本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 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水利部管理的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 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 的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 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 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 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 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 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 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 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三条【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 计划应符合本地区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 务。 第十四条【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 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 件一并报送。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下达主体与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 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 明确相应任务清单,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 效目标。 水利部管理的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 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 部。
第十六条【计划转发】 水利部、其他中央单位和有关省级 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 计划。鼓励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计划下 达程序,提高投资计划下达效率。
第十七条【落实地方投资】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及 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计划调整】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 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 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 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后的 投资不应超过已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 投资安排数。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责任与四制管理】 本专项支持的工程 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 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 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 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 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监管主体与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项目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0 号令)规定,切 实履行好计划执行、资金监管、项目建设等各方面职能职责。
第二十二条【地方监管与信息填报】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 利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上 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督促项目 (法人)单位按要求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家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 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 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利 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第二十四条【监管配合】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 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强化 专项绩效管理,加强对专项绩效目标的评价分析,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专项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省发展改革、水利 部门应形成前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自评价报告,于每年 1 月底前,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根据各地自评价报告,结合日常调度监管、监督检查等情 况进行复核,形成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惩戒措施】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视情节适时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相关 省份予以提醒,并将次年该省份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压 缩 10%及以上(重大水利工程除外);情节恶劣的抄送项目汇总 申报单位同级党委(党组)、政府。 经督查检查、审计等发现项目建设、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 现重大问题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 10 号令)规定,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责任单位,视情节采取 约谈、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中央预算内 投资,以及自处理之日起 1—3 年内暂停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 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 期 5 年。原《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 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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