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共十章九十一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分为数据发展与管理体系、数据权益保障、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等,包括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等。以下图解和文件原文。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归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的;
(六)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外,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管理单位以及通信、民航、铁路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参照公共数据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