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作者:pro7b365d
|
发布时间: 2019-06-25
|
127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
(八)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督察对象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严格程序,明确权限,严肃纪律,规范行为。
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